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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他们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参与电力市场。

imtoken最新安卓版本下载 2023-11-30 0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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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局、工信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称“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源消耗的双重控制约束。严禁将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源消费控制责任。对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将开展新能源消费双控考核。通过将计算的消耗量增加一倍来增加项目的能源消耗量。

实行差别电价。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淘汰”企业电价上涨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 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要让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好处。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一、 充分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虚拟货币的过程消耗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较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衍生品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中国发展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发展。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南。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四五中全会精神委员会。“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置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对虚拟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加快存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和责任。

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

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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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市、县政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具体实施方案;

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部署和省政府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办法,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

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严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稳定。

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加快提现,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内蒙古提高虚拟货币"挖矿"电价,确保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 整理并检查库存物品。

全面梳理已投产的本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实时梳理运营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公司基础数据、规模、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每周动态更新。

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和高科技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留空白。

(四) 整理新在建项目。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梳理在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的公司、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或被建造。和其他基本信息。

加大节能审核、挂电申请等筛选力度,确保整理、核对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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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开展并网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的现场检查。

加大对除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的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

四、严禁追加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重控制约束。

严禁将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源消费控制责任。对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将开展新能源消费双控考核。通过将计算的消耗量增加一倍来增加项目的能源消耗量。

(七)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在加入上市之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过时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z2005 40)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查处。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边界。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内蒙古提高虚拟货币"挖矿"电价,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名义推广和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署信用证承诺,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公司使用电报和能源。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上报安装和接电。严格使用电报安装业务审核,不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应用程序和安装项目的所有应用程序将停止。

严格实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以上网前供电、专线等方式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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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装电电报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等方式进行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政府主导的工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未联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专线直供电。

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自行开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

畅通12398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发现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10三)实行差别电价。

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淘汰”企业电价上涨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

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 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要让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好处。

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

对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现有项目,必须限期停止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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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个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

(十个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工业、信息化、网信、财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推进“矿”活动整顿。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个九)形成监督合力。

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控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定位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控平台识别的矿场等,信息共享交换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协同效应全链治理。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供电项目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进行全链条治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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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加强监督落实。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进展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仔细和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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